援疆的条件和待遇

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
    援疆教育人才的选派方式为学校、教育部门组织推荐和个人自愿报名相结合,由市教育局、省直属有关中职学校择优遴选推荐、等额上报省教育厅。
    法律依据:
    《我省有关部门出台援藏援疆干部有关待遇的补充规定》
    一、援藏教师(包括援藏干部)在藏工作期间除享受原工作单位工资福利待遇以外,从进藏之日起,由受援单位发给西藏地区级差工资补贴。同时,由省教育厅发给每人一次性补助费1万元。由援藏教师所在的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厅机关和厅直单位选派的教师、干部由所在单位)发给每人一次性补贴费2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800元,安排好每人每年2000元左右的节日慰问费和特殊困难补助费等。
    二、援藏教师在藏工作期间,不安排返湘探亲,但配偶可往西藏探亲一次,探亲差旅费按每人6000元标准包干,由选派教师配偶所在单位发给;如配偶没有正式工作或单位支付有困难的,则由其上级教委(教育局)发给。
    三、援藏教师管理费每人每年5000元,由省教育厅安排,援藏教师队集体掌握,统一使用。
    四、援藏教师在藏工作期间,选派单位要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其在藏医疗费用,由西藏所在工作单位报销。如因病不能坚持在藏工作、经组织批准结束援藏任务回湘进行治疗的,其在藏工作期间因当地环境因素所患病种的有关医疗费用,在参加医疗保险前,由选派单位全额报销;参加医疗保险后,按政策规定应由个人自费的部分由选派单位解决,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则由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期结算。
    五、援藏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计划单列,由有关主管部门专项下达,有关条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放宽。援藏教师在藏工作期间得到提拔的,返湘后应作出适当安排。在评奖评优等方面,也要对援藏教师实行倾斜政策。
    六、援藏教师选派单位和教师配偶以及子女所在单位原则上不得将援藏教师及其配偶、子女列为分流、下岗人员,不得对其工作进行逆向调整。
    七、援藏教师存在的其他困难,如住房安排、配偶工作以及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尽可能关心、照顾,按照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原则,妥善予以解决。
    八、援藏教师按政策规定享有的各项待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面、及时落实到位,不得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