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钱主要来自哪里
法律援助当前,政府收入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税收收入,债务收入,国有企业运营收入,国有财产收入,行政司法收入,其他收入。
税收收入是政府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取得的收入。税收收入是政府收入最主要的形式,是政府活动的主要财力支柱。前,税收收入占各国政府收入的比重一般都在90%左右。税收是财政发展史上最早出现的政府收入范畴之一,经过长期的发展和演变,逐渐成为政府收入的主要形式。其原因主要是:
1.税收在筹集政府收入方面具有其他收入形式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取得政府收入的最佳形式。税收具有依法计征的强制性、税款不直接返还纳税人的无偿性、按标准计征的固定性等特征,这就保证了国家及时、稳定地取得政府收入。
2.税收在调节经济运行以及在调节社会财富分配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政府通过对什么征税,对什么不征税,对哪些征重税,对哪些征轻税以及在什么环节、以什么方式征税等,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社会各阶层、集团和个人的利益,进而起到调节经济运行的作用。
3.税收税源大,涉及面广,且历史悠久,人们已经形成照章纳税的习惯。国家采用税收的形式扩充财源或调节经济,既可获得充足的政府收入,又可以收到预期的政策效果。
债务收入是国家以信用方式从国内、国外取得的借款收入。债务收入形式始于封建社会,并在现代信用经济发达以后获得了极大发展,成为各国取得政府收入的又一重要形式。债务收入的快速增长主要有以下原因:
1.政府为了增加政府收入,摆脱财政困境。从封建社会后期开始国家财政就出现了入不敷出的现象。到了资本主义社会,随着国家职能的扩展,政府支出的需要也越来越大。特别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赤字政策的广泛推行,使财政赤字与日俱增,财政危机不断出现。为摆脱财政困境,国家不得不发行公债,以增加财政收入,缓解财政危机。
2.举债较之征税,更适应人们的社会心理,易于被人们接受,便于推行。由于公债在形式上是有偿的,债权人预期不仅可以收回本金,而且还可以得到一定的利息。同时,公债虽然是一种延期的税收,但它却没有税收的强制性,且不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它是筹集社会闲散资金、增加政府收入的一种有效手段。
3.公债又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首先,国家把社会闲散资金集中起来,进行再投资,能够改变积累和消费的比例,改变社会投资方向。其次,国家还可以通过公债的抛售和购买,直接减少或增加流通中的货币量,起到调节货币供应量的作用。
国有企业运营收入是指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身份,采取上缴利润、租金、股息红利和资产占用费等形式取得的政府收入。这种收入形式也有较长的历史。在前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国有企业即官业,无论从规模上还是从数量上都很少,而且官业所提供的产品主要是为了满足王室和宫廷的消费需要,所以国有企业运营收入(即官业收入)一般不作为单独的政府收入形式,只是包括在官产收入之中。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国有企业的数量和规模都得到了发展,国有企业运营收入才成为一种独立的收入形式。当前,国有企业成为各国政府积极干预经济和推行社会政策不可缺少的物质手段之一。
国有财产收入是指政府凭借其所拥有的财产而取得的租金、利息和变价款等收入,可分为国有动产收益和国有不动产收益两类。前者主要是指债券、股票、储金、基金等的收益,后者是指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的国有财产,如土地、森林、矿山、水力资源等的收益。国有财产收入曾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政府收入的主要形式。现今世界各国保留和利用这种形式,已不再是单纯出于收入目的,而主要是为了对土地、矿山、海港、道路、河流等实行国家垄断,用以加强国家干预经济的能力。掌握了这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不仅可以起到控制整个经济局势的作用,而且可以通过组织国有财产收入,促进国有财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财产收入尽管在国家政府收入中不占主要地位,但在政府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中,仍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行政司法收入是指政府或公共机关由于向居民提供某种服务或为了限制人们的某些行为,根据一定的标准收取的规费收入或罚没收入。前者是指国家机关向居民或法人提供特定权力或特殊服务而定向收取一种经济补偿或报酬,如工商执照费、商标注册费、户口证书费、结婚证书费、商品检验费以及护照费和刑事、民事裁判费等等;后者是指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对违法、违纪、违章行为实施经济处罚,而获得的一种惩罚性收入,包括罚金、罚款和没收赃款、赃物及其变价款。行政司法收入的取得,既可以为公共机关所提供的劳务收取报偿,又可以为某些特定公共工程筹集建设、维护资金,还可以对人们的某些行为或经营活动进行约束或限制。因此,这种收入形式,除了具有筹集政府收入的功能外,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其他收入是指除了上述各类收入形式以外的其他各种收入形式,如事业收入、外事服务收入、捐赠收入等。由于各国上述收入形式中包含的具体内容各不相同,因此其他收入形式反映的具体内容也各不相同。一般说来,为了政府预算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可将那些性质不清的零星杂项收入归于此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