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外资金融机构

法律援助

    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即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具体有如下两类:
    一是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代表处。在华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的工作范围是:进行工作洽谈、联络、咨询、服务等非赢利性活动,不得开展任何之际赢利的业务。在华设立代表处,是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必须走的一个步骤。1979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背景设立了第一家外资银行的代表处。
    二是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营业性分支机构。这包括外国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等。根据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这些外资金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项目的部分或全部:1公众吸收存款;2发放贷款;3办理票据成对于贴现;4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5提供信用证服务;6提供担保;7办理国内外结算;8买卖、代理买卖;9从事外币兑换;10从事同业拆借;11从事银行卡业务;12保管箱业务;13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2001年11月,我国正式加入WTO。按照与有关国家签署的协议,我国正在采取循序渐进的原则开放金融业。这包括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其目标,是在协议中所承诺的期限之前,逐步实现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