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证据转换成刑事证据
法律援助行政证据可以转换成刑事证据。
行政证据转换成刑事证据的条件是:
1、重新收集转化符合刑事诉讼理念要求。从刑事诉讼理念角度出发,刑事诉讼中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具有侦查权的主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调取、制作,并经庭审质证,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2、言词证据的收集与制作应符合刑事诉讼程序要求。言词证据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容易发生变化,对行政机关依据行政法律法规取证的程序、证明对象、法律后果、保护力度等要求,不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严格;
3、言词证据转化应以转化为原则、不转化为例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确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丧失作证能力,无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证言或者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经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