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证明笔名就是自己

法律援助

    在作者署笔名的情况下,为了证明自己的身份,可以提供如下证据:
    (一)标有作者真实姓名的作品原件、使用合同以及有关的其他记载,可以表明作者真实姓名和假名的对应关系,起到证明权利人身份的作用。但随着创作作品的方式不断变化,作品原稿和原件的含义越来越模糊,且还需要他人予以支持和证明,例如公证或律师见证等。
    (二)发放稿费通知及稿费汇款单。但是目前发放稿酬的模式一般都是通过银行汇款,没有其它直接的书信或电邮来往,从而作者不能举证证明出版单位给付的到底是否是稿酬,以及是哪篇文章的稿酬,进而不能认定作者的真实姓名与笔名代表的是同一人,所以造成举证不力,导致败诉。因此,建议作者尽量用邮件的方式或书信的方式投稿,并且要求杂志社在采用稿件后发送书面通知,写清作者笔名与证件上的名字以及稿酬发放情况,这样对作者维权将起到很好的铺垫作用,从而有助于解决笔名、真名的无法同一问题。
    (三)首发刊物的出版单位的证明。该证明应当表述清楚,且加盖公章。
    (四)第三方出具著作权登记证书。与其他证据相比较,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最为简便有效的证据。著作权人以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可以将有关作品的主要事项根据要求进行登记。登记事项中包括作品名称、著作权人姓名、作品首次发表(或创作完成)日期等内容。登记机构将记载上述主要事项的登记证书发给作品登记的申请人。由著作权登记机构登记记载作品主要的事项并发证书,为权利人证明著作权提供了极大便利。
    一、姓名权的内容是什么
    1、姓名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是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不使用自己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作者在发表自己的作品时,有权决定署名或不署名;可以决定署户籍登记中的姓名或署笔名。但是,权利人的这种自由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法律对使用正式姓名有特殊要求的,应遵守法律的规定。例如,在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时,必须使用自己的正式姓名;再如,依有关规定存款人到银行存款必须使用正式姓名。在法律规定应使用正式姓名的情况下,权利人不能使用正式姓名之外的姓名。
    2、姓名变更权
    姓名变更权是自然人依照有关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自然人最初的姓名一般是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决定的。自然人成年后,可以依自己的意愿变更姓名。但是,自然人在行使姓名变更权时,首先应当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例如,《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未满18周岁的公民要由本人的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公民要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次,恶意变更姓名以逃避法律义务或债务的行为,应为无效。
    3、姓名决定权姓名决定权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关于对姓的选择,《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从理论上理解,这一规定实际上也包含了子女可以既不随父姓,亦不随母姓的意思。至于对名的选择,范围更广,自然人不仅可以决定自己的正式名字(即户籍登记时使用的名字),也可以决定自己的艺名、笔名、化名、别名、字、号等。
    二、什么是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1、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2、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3、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