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条件
法律援助一、房地产中介的服务规范:
(一)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应当书面说明:机构的备案、年审情况房屋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
(二)房地产中介业务,由所在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项目名称、内容及要求合同履行方式、期限中介服务费数额和支付方式、时间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受委托业务转拖给其他中介机构。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应明码标价,应在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收费应开具发票,依法纳税。
(六)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只能在一个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中执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聘用无资质、资质未经注册或未经变更注册的人员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索取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以诋毁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机构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为禁止转让、抵押的房地产提供转让、抵押中介服务(如房屋无房地产证、有抵押、产权不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的其他行为。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