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正确的表述是( )
法律援助法律效力:
1、数据电文的一般确认:该条是对数据电文效力的一种原则性的确认,它标示了,它标示了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出发点。其主要目的是在法律上为数据电文的运用,建立公平的、非歧视性的待遇。
2、参见条款的法律的承认:在数据电文中的某些条款与条件,没有完全说明,或仅仅只是提示了,但是只要被提示的内容在所指示的数据中完全包含并清楚说明了,就应该同样承认参见条款的效力。
3、数据电文在合同订立上的效力: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
4、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承认:就一项数据电文的发端人和接收人之间而言,不得仅仅因采用了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以意旨的声明或其他陈述,来否定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5、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数据电文有可接受性和证据价值,该条对如何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提供了有用的指南。
相关规则:
1、收到确认的效力:包括收件人的推定处理及发端人的推定处理,收到确认的效果和收到确认的技术指标。
2、数据电文的归属: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将电讯的发出与其发出者相联系的基本规则,它是确定交易当事人之间,因数据电文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前提性规范。
3、数据电文发送与接收的时间与地点:一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发端人或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内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另有其他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应以发端人所设立的营业地,视为其出发点,而以收件人所设的营业地为其收到地点。
4、数据电文的保存:法律要求某些文件。记录或信息予以留存,则此种要求可以通过留存数据电文的方式予以满足,但须符合如下条件,如:所含信息可以调取,按其生成、发送或接收的格式留存数据电文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