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简易程序
法律援助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适用对于一审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主要包括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了此类案件外,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于使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如果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则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