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髓损伤工伤伤残鉴定评几级
法律援助一级伤残有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一、伤残等级怎么划分,伤残等级划分有什么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致残程度分级
一级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二、二级伤残鉴定标准赔偿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为:重度智能损伤;三肢瘫肌力3级;偏瘫肌力≤2级;截瘫肌力≤2级;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双膝以下缺失;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心功能不全三级;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 dd-chiari综合征;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450μmol/L(5
mg/dL);职业性膀胱癌;放射性肿瘤。
二级伤残主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医疗费可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确定,误工费用可以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双方的协商和当地的收入水平确定。
三、司法鉴定人鉴定标准是什么
司法鉴定人鉴定标准:
1一级残疾:
1.1级重度智力障碍。
1.2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1.4
三肢瘫(肌力1级)。
1.5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6植物性生存状态。
1.7迁延性昏迷状态。
1.8呼吸困难ⅳ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