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理事是干什么的
法律援助事会的职责如下:
(1)宣传理事会宗旨,维护社团联合会形象的义务;
(2)自觉维护本院各社团安排,完成本会委托工作的义务;
(3)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和培训计划,加强对各社团的了解和沟通的义务。
基金会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享有的权利:
1. 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指导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 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权
4. 参与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的权利
(二)理事应履行的义务:
1. 执行理事会决议
2. 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的义务
3. 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的义务
4. 向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 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理事会的权力有哪些?
理事会的权力如下:
1、为讨论全球性或跨学科性质的国际经济及社会问题,并为就此类问题制定面向各会员国和整个联合国系统的政策建议,提供中心讲坛;
2、从事或发起关于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研究和报告,并提出有关建议;
3、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和遵守;
4、与各专门机构商订协定,以确定这些机构与联合国的关系;
5、通过同各专门机构磋商和向其提出建议,以及通过向大会和联合国各会员国提出建议来协调各专门机构的活动。
综上所述,公司一般没有理事,理事是学校的职务。如果公司自行设置了理事一位,那么理事的职责要看公司章程规定。就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第二,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