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的区别

法律援助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行政诉讼活动。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权利。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如何?
    (1)法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2)裁判所针对的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诉讼代理人;
    (3)在诉讼中,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法院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而不一定中止或终结诉讼。
    二、指定代理民法总则中是怎么规定的?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通常适用于两种情况:
    (1)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没有法定代理人的;
    (2)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6、17条的规定,在中国,有权指定代理人的,一是人民法院,二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三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当事人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人民法院指定后,被指定的代理人不得自行变更。
    三、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的区别有哪些?
    1、 法定代理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即法律对这种代理是有明文规定的。
    2、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是前后衔接,互为补充的。法定代理人如果是明确的,则不会发生指定代理,只有在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担任法定代理人有争议或者法定代理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履行代理职责的情况下,才产生指定代理。
    3、 法定代理权的证明文件是能够证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身份关系的法律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