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会议由谁召集?

法律援助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本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居民委员会任务具体如下: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条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本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四条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