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的法院不能直接判决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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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三、意见本案涉及的问题是:侵权之债的债务人死亡后,法院能否直接判决债务人的继承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我们认为,根据《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继承人只有在下述两种情况下才对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1.继承人实际继承了遗产。即继承人应当以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遗产,或是虽有遗产但继承人明确放弃继承的,则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不负清偿责任;2.继承人自愿清偿。即在被继承人生前债务超出了遗产的实际价值,或者被继承人根本没有遗产的情况下,继承人自愿清偿的,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分析,具体到本案,原审法院在被告张xx死亡后,其继承人刘xx、张x、张xx、王xx未明确表示自愿清偿张xx生前对王xx所负债务的情况下,直接判决刘xx、张x、张xx、王xx对王xx承担清偿责任是不妥的,而是应按上述分析的第1种情况,即继承人应当以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