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拒绝开转院证明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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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医院拒绝开转院证明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医院拒绝开转院证明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因为没有相关法律对此种情况作出规定,但是医院无正当理由拒绝开转院证明违反相关工作条例。
    《医院工作制度》规定:“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报请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病员转院时,应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病员在转入医院出院时,应写治疗小结,交病案室,退回转出医院。转入疗养院的病员只带病历摘要。”
    二、医院拒绝开转院证明的应对方式
    如果拒绝,建议你可以向其辖区的卫生局投诉。
    1、与医方协商解决。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2、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在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3、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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