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不签合同会产生哪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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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事实,由黄*球出具的工资结算《证明》和黄*胜的证言和申请人向沙河卫生院调取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底单(内有关于劳动关系的记载)等证据证实,这些证据之间已形成证据链条,之间能相互印证,并且被诉人的负责人黄*球的书面陈述答辩中,也没有否认,应当予以认定。
    被诉人的负责人黄*球在其书面陈述答辩称,其和黄*洪之间是个人承包关系,杨*青在该厂做工和其没有关系,这不是事实,而是黄*球在申诉人申请仲裁后为逃避责任而故意搬弄是非,黄*球在杨*青死亡后出具工资结算《证明》和补偿《协议》,就是最直接的证据。
    被诉人的负责人黄*球的在其书面陈述答辩中,一方面称只聘请黄*洪一人,工资发放也只对黄*洪,另一方面又用被诉人和黄*洪之间是个人承包关系,,加以否认;一方面称其和黄*洪之间是个人承包关系,另一方面讲黄*洪就杨*青入厂一事向其请示,黄*球不同意聘用,故杨*青在该厂做工和其没有关系;一方面称不同意聘用杨*青,另一方面承认认可默许杨*青在其厂做工。上述黄*球的在其书面陈述答辩中言辞闪烁,众多矛盾,说明其在说的不是事实,其目的只是为了逃避责任、逃避惩罚。
    另外,2009年6月7日,就杨*青工资一事,在当地派出所沙河派出所的调解下,黄*球出具了对杨*青和黄*洪的工资结算《证明》,原文为“证明,小黄和杨*清做工的工资本人没有和杨*清的家人结算没有结算。黄*球证明人:黄金焯2009.6.7号。”其中的小黄和杨*清即指黄*洪和受害者杨*清。这很直接的说明杨*青死亡前曾在被诉人处打工,之间曾存在过劳动关系。
    同日,黄*球和曾*云等书写《协议》,黄*球同意就杨*青的死亡“补偿”30000元,此事也说明了杨*青是被诉人的员工,杨*青的死亡一事和被诉人清新县元岗九村布*厂及黄*球有关,故被诉人和其负责人黄*球有义务就此事继续处理。
    综上,代理人认为杨*青2009年6月4日死亡前在被诉人清新县元岗九村布*厂做工,和被诉人清新县元岗九村布*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黄*球的个人陈述答辩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其目的只不过是为了逃避责任,逃避惩罚罢了。
    以上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在仲裁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