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活受伤雇主有关系吗?要赔偿吗
法律援助我国的雇佣关系也是随处可见的,雇主会要求做很多事儿,但是在办事儿过程中如果工人受伤了,这算是工伤还是私伤呢。责任又是该怎么担的,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资料,关于干活受伤雇主有关系吗?要赔偿嘛?欢迎阅读:
一、雇主责任:
雇主责任中国现行《民法通则》未对雇主责任作出明文规定,相关的法律规范由于主体和行为的特定性和局限性也难以适用于实际生活中的许多案类,因此有必要确立独立的雇主责任法律制度。本文在介绍雇主责任的概念和理论依据的基础上,结合外国立法或判例,剖析了雇主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最后对中国民法确立雇主责任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发表了一些自己的看法。
二、法律后果:
具备了雇主责任的三项或四项构成要件,雇主就对其雇工在执行事务过程中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在此项赔偿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中,受害人是当然的权利主体。至于义务主体是谁,学者们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既然雇主与雇工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就应当是共同的义务主体,另一种意见认为,义务主体不是作为加害人的雇工,而只能是加害人的雇主,雇主才是实体法上的当事人即加害人和诉讼法上的当事人即被告。因为既然权利主体要求雇主承担雇主责任,那么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的当事人就只能是雇主,否则就不成其为雇主责任了。当然,权利主体也有可能并没有明确主张由谁来承担赔偿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承认雇主的义务主体资格而不承认雇工的义务主体资格则显得并不适当。
这里有必要区分两个相对独立而又有着同样内容的请求权依据。第一个依据便是雇主责任,这里的加害人是雇主,是他自己实施了侵权行为,他承担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特殊侵权责任;第二个依据则是一般的侵权责任,这里的加害人是雇工,他承担的是一种一般的侵权责任。显然,如果受害人以雇主责任为依据提起诉讼,那么被告就只能是雇主,而如果受害人以一般侵权责任为依据起诉实施侵害行为的雇工,那么被告就只能是雇工。在后一种情形,被告承担的只是一般的侵权责任,与雇主及雇主责任无关。在权利主体并没有明确说明以何种依据请求赔偿或者同时提出两种依据的情况下(例如他还不知道加害人是不是雇主的雇工,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是不是发生在执行事务的过程中),将雇主和雇工列为共同义务人和共同被告也并无不可。这样做不但在法理上是说得通的,而且对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也是有实际好处的。
雇主在赔偿受害人的损害以后,可以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向雇工行使追索权或求偿权,要求雇工赔偿雇主因赔偿受害人损害而造成的损害。此求偿关系涉及雇主与雇工的内部关系,与受害人无关,故不再赘述。
三、为雇主工作受伤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雇工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如果受伤,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为完成雇主的工作任务而受伤,或从事与雇佣活动有关的工作面受伤,雇主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只要是为完成雇主交代下来的任务就不可能说跟雇主一点关系都没有,这样的情况都是可以要求赔偿,追究责任的。那么我们责任应该如何追究,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如果您想了解相关知识,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