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种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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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种类
    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除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瑕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
    三、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中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大家看完本文的内容介绍之后都清楚了吧,这也是目前很多人对于效力待定合同不清楚的地方。现在我们知道了其中的种类之后,才能更好的区分哪些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才能更好的进行处理。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咨询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