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须知
法律援助一、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二、起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起诉状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注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包括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其名称、住所地(包括登记住所和当前经营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2、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欲证明的事实,证人的姓名和住址。起诉状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起诉人为自然人的,应由其本人签名;起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加盖公章。(二)身份证明1、原告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2、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营业执照或者机构代码本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3、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除了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4、上述身份证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予以核对。(三)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指证明原告诉讼请求基础的事实、理由的相关材料。证据材料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有关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必须将原件或原物提供给立案人员核对。提交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资料,应当同时提交有翻译资格单位翻译的中文译本。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交人无法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供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承认的,在诉讼中将不作为证据使用。三、财产保全因情况紧急或为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财产致使判决难以执行,利害关系人或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保全所涉及的财产权属依据、存款的银行帐号等材料。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人或担保人的担保书、担保财产权属资料。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提交其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因情况紧急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在上述期间内起诉的,解除财产保全。四、诉讼代理当事人有权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诉讼,必须向本院提交由委托人和诉讼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印章(或签名)。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具体、明确的委托事项和权限,仅载明"全权代理"而没有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上述权限的行使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更换或其权限发生变更,委托人应当书面告知本院。诉讼代理人为非执业律师的,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上写明该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联系电话,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交立案人员核对)。五、诉讼费用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当事人拒不按照法院通知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六、当事人的其他诉讼权利当事人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有权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在案件宣判前,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当事人有申请回避、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权利。当事人有申请证据保全和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当事人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当事人有提出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的权利。七、当事人的其他诉讼义务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实事求是地向法院提供有关案件的事实依据,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和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八、涉外,涉港、澳、台民事诉讼,请参阅本院《涉外民事诉讼须知》。九、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请参阅本院《民事诉讼举证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