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婚后再次离婚财产如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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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今年3月5日,张*恩与钱*清夫妻两人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同时约定,夫妻共同存款5万元归丈夫张*恩所有。离婚后,两人仍住在一套房里,但分床居住。
    同年6月10日,两人又办理了复婚手续。但一起生活不到2个月后,妻子钱*清又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恩离婚,并同时要求分割张*恩的5万元存款。(文内当事人均属化名)
    (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法院认为,张*恩与钱*清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约定:夫妻共同存款5万元归张*恩所有。后张*恩与钱*清虽一直居住在同一套房子,又办理了复婚手续,但不能因此认定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从法律上角度来说,此5万元存款从2010年3月5日双方办理完毕离婚手续时起所有权已转移给张*恩所有,成为了张*恩的婚前个人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恩与钱*清对此5万元并未做出任何约定,据此,根据法律规定,此5万元属于张*恩的婚前个人财产,钱*清无权要求分割。(武宁县法院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