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农村人均住房面积有什么规定
法律援助一、焦作农村人均住房面积有什么规定
目前焦作市农村人均面积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对宅基地面积也没有具体的规定,但焦作市人均住房面积比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
焦作市统计部门的统计结果:
党的十六大以来,焦作市房地产市场蓬勃发展,为焦作市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老百姓安居乐业作出了重大贡献。据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底,市区人均住房面积31.3平方米,比2002年增加9.3平方米;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43.6平方米,比2002年增加11.6平方米。
2011年,全市登记注册房地产开发企业达到181家,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74.1亿元,是2002年的30.1倍;完成全社会房屋施工面积737.7万平方米,是2002年的12.3倍;完成全社会房屋竣工面积106.2万平方米,是2002年的4.1倍;完成商品房销售面积171.4万平方米,是2002年的12.2倍,其中住宅面积167.5万平方米,是2002年的14.8倍。
党的十六大以来,全市房地产开发单位累计完成投资357.8亿元,年均增长46%,其中住宅投资64.8亿元,年均增长50.9%。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迅速发展,极大地改善了焦作市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
二、焦作市农村房屋建设的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始终把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尊重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让农民群众充分参与规划编制和实施全过程,以农民自建为主,不强制不摊派,避免政府大包大揽。
(二)坚持规划引领,统筹发展。强化规划的引领和指导作用,做到先规划、后建设,科学编制完善村庄规划,统筹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有序建设,节省建房投资,逐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三)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立足农村经济基础、自然环境条件、历史人文传统等实际,尊重原有格局,突出乡村特色、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力求和谐宜居、形式多样,防止大拆大建和“千村一面”,避免简单套用城市建设模式。
(四)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切实保护耕地,统筹安排农村非农业生产、农村公共服务和公共事业、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优化农业、生态、建设用地布局,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五)坚持服务指导,便民利民。以便民、高效、公开、公正为服务宗旨,强化便民利民理念,优化工作流程,公开审批程序,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推诿扯皮现象。
(六)坚持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坚持依法办事,注重机构和制度建设,推动服务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加强日常监管,及时纠正违规违法行为,防微杜渐,避免增加农民负担。
三、焦作市农村房屋建设要求
1.基本原则。农村住宅建设要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时序,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许可要求建设。
2.宅基地标准和要求。农村住宅建设,要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要求,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和宅基地用地标准,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对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和已参加过集体建房的,不准再申请建设住宅。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
3.建筑高度。农村村民自建住宅以两层以下的低层住宅为主。
4.建筑风格。农村住宅建设,应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传承,以坡屋顶为主,平坡顶结合,房屋造型简洁美观,住房单体建筑形式、细部设计和装饰应体现当地民居建筑风格,并结合辅助用房及院墙形成错落有致的整体格局。属于历史文化、景观旅游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的村庄,建筑风格应与既有建筑保持一致,建筑高度应符合保护要求。
5.住宅设计要求。农村住宅设计应体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环保原则,满足防洪、防火、防灾、抗震等标准要求,严格质量安全技术标准,提倡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或具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的个人设计,或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通用图纸。
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自然地理环境、历史人文传统、村民居住生活习惯和经济承受能力,组织编制农村建筑设计图集和通用图纸,无偿提供并指导农户选择使用。特别注重做好农村厕所改造工作,有条件的应建水冲式无害化卫生厕所,集中处理污水;无法集中处理的,应建沼气式、化粪池式等处理设施。
6.集体住宅建设要求。建设集体住宅要坚持集约节约用地、方便基础设施配置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接受各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监督。集体住宅建房仅能用于本村村民住宅安置,不得对外销售,严禁“小产权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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