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遗嘱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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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
    立遗嘱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市××路×号×室,身份证号:××××。
    我今年78岁,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由于年事已高,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可能发生意外,故立遗嘱,由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师进行见证。
    遗嘱内容如下:
    1、将我位于***市××路×号×室的房产一栋(房产证号:××××)由儿子李××继承。
    2、除上述房产外,我其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3、我指定刘应良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
    4、本遗嘱一式三份,我本人、遗嘱执行人、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各保管一份,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
    立遗嘱人:李××
    证明人:王××
    在场人:张**
    时间:二0XX年**月**日
    财产继承特征
    (1)财产继承的发生原因具有特定性。财产继承是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这是财产继承发生的法定原因。
    (2)财产继承的主体范围具有限定性。公民死亡后,能够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都不能作为继承人,只可以作为受遗赠人。此外,能够作为继承主体的自然人,也有一定的限制,即只能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死者的近亲属,除此之外的人只能成为受遗赠人。
    (3)财产继承的客体范围具有限定性。继承是处理死者财产的法律制度。作为继承的客体只能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他人的财产、国家、或集体的财产都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公民虽然死亡,若未遗留任何财产,也不会发生继承。因此,继承是以私有财产的存在为前提的。
    (4)财产继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权利变更性。财产继承是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已经不再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其财产权的主体必定要发生变更,要么转移给继承人,要么转移给受遗赠人。因此,公民死亡时发生的财产转移不都属于财产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