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案件能否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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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移送管辖案件能否不予受理
    移送管辖的案件不能不予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同级人民法院如何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综上所述,移送管辖案件中,被移送的法院是不能够拒绝受理的,就算有问题也要先接受案件,实在有问题本院不适宜管辖本案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果您还有别的问题希望得到专业法律咨询,欢迎您登陆法律咨询网主页联系我们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