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有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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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营运资金额上是否有限制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条?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额、业务范围、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等;
    (二)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经营方针和计划;
    (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我们可以看到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营运资金额上是有着限制的,具体来说,拨付的金额应当同经营规模成正比,而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如果还有不懂的,也可以去及时咨询一下律师,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