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 证 书(处理公民财产事宜)

法律援助

    ()光律证字第号
    兹证明于二O一一年一月二日,在我们面前签署了《放弃房屋共有权承诺书》(2011承字第1号)、(2011承字第2号)、《放弃公司股权共有权承诺书》(2011承字第3号)、(2011承字第4号)。
    经查,上述当事人的签字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放弃房屋共有权承诺书》(2011承字第1号)、(2011承字第2号)、《放弃公司股权共有权承诺书》(2011承字第3号)、(2011承字第4号)上当事人的签名属实。
    特此见证
    浙江光正大(上海)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项天赐XXX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