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提出开业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援助

    筹建完成后,保险公司可以提出开业申请,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中国保监会认可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
    (三)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公司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
    (四)营业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五)公司章程(草案);
    (六)三年经营规划和分保方案;
    (七)拟经营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八)计算机设备、软件配置情况的报告;
    (九)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采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营业部的形式。
    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总部负责管辖总公司所在城市的支公司、营业部,总公司所在地不再设立分公司。
    保险公司以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可以申请设立三家分公司,区域性公司可以申请设立两家分公司;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分公司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应当增加资本金至少人民币五千万元。
    申请增设分支机构时,保险公司资本金额已达到前款规定的要求的,可不再增加相应的资本金。
    全国性保险公司资本金达到人民币十五亿元,区域性保险公司资本金达到人民币五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增设分支机构可不再增加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