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延误险赔偿标准有哪些

法律援助

    一、飞机延误险赔偿标准
    依据中国航协《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试行)》:
    1、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取消,客票的退、改、签费用由航空公司承担。延误4小时以上,安排休息场所,还需要提供购票折扣、里程等值补偿或现金补偿。
    2、航班延误经济补偿适用于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承运人原因则指航班计划、机务原因、航班调配、运输服务、机组等原因;
    3、非承运人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误指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旅客或公共安全等原因,非承运人原因不列入经济补偿范畴。
    4、对于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取消补偿,各个航空公司是不同的。
    目前,部分航空公司实行航班晚点4小时以上,安排休息场所;在原预定航班离站时间后4-8小时(含8小时)内成行,除了安排休息场外,所还要向旅客提供价值300-450元的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人民币200元(也有直接补偿人民币300-400元的);在8小时以后成行的,除了安排休息场外,向旅客提供价值450元购票折扣、里程或其他方式的等值补偿,或是直接补偿人民币300-450元的。
    二、民航总局航班延误的通知和指导意见
    1993年我国民用航空总局(1993)110号文件规定,航班不正常时,要及时通知旅客,并向旅客表示道歉,航空公司或机场要积极为旅客提供服务,航班延误两小时以上要提供饮料,正值用餐时间要提供餐食,延误使4小时以上要妥善安排旅客休息,向旅客提供的膳食标准要达到当地的中等水平。
    2004年6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标准分为两个,一个是延误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另一个是延误超过8小时以上,对于这两种情况,航空公司要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补偿方式可以通过现金、购票折扣和返还里程等方式予以兑现;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为了不再造成新的延误,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可以采用登记、信函等方式进行;机场应该制止旅客在航班延误后,采取“罢乘”、“占机”等方式影响航班的正常飞行。
    这是民航改革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尝试,毕竟迈出了这一步,指导意见并不具有强制性,且比较中立,既不倾向航空运输企业也不倾向消费者,这应该是政府部门的一种探索。实践中要判明航班延误的具体原因实属不易,航空公司历来都是在具体延误情况下,针对具体情况予以补偿。我国采用何种方法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行政管理部门缺乏对此问题的长期有效的监督和宏观管理,出台的规定或指导意见的涉及面太窄,往往注意一方面的问题同时又忽略本该注意的更深层次的问题。
    在我国国内法和相关的国际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指导意见的执行就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此外,媒体对民航总局的指导性意见进行广泛的报道,侧重的是有关延误的补偿问题。过度关注旅客的索赔权问题而忽略了旅客的其他两项重要的权利-知情权和选择权。这样的局面对长期处理延误问题并没有好处,处理延误的关键问题是知道发生了什么并尽快完成旅行,而补偿应当是一种无奈选择,处于比较次要的地位。
    上述就是小编对“飞机延误险赔偿标准”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飞机航班延误是属于航空公司原因造成的,航空公司要依据延误时间对乘客进行相应的补偿。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