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过错的免责条款有哪些

法律援助

    被保险人过错的免责条款
    (1)被保险人故意与保险责任免除
    各国保险立法均将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列为法定免责事由,其法理依据在于:一方面,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违背了保险事故为偶然事故之保险法则;另一方面,如果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引起的损失,仍然给予赔偿,将诱发道德危险的发生。更重要的,各国法律将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列为负责事由主要在于防止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以防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来骗取保险金。我国保险法第28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2)被保险人过失与保险责任免除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现代保险立法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过失所致保险事故,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对于轻微过失,保险责任不得免除;对于重大过失,各国规定不尽一致。有的国家规定将重大过失等同于故意,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所生之损失,均不负赔偿责任。而有的国家则不分重大过失和轻微过失,规定保险人一律负赔偿责任。德国保险法则区分一般保险和责任保险做了不同规定:在一般保险中保险人仅承保轻微过失所致之保险事故,而在责任保险中,重大过失亦在承保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