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人身保险理赔办理
法律援助一、确定申请人
申请人是对保险金具有请求权的人,人身保险死亡案件应由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提出申请。没有指定受益人时,则由法定继承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如受益人或继承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则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人身保险中伤残给付、医疗费(津贴)给付、重疾给付案件,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应由被保险人本人提出申请;如被保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则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二、熟悉保险合同
仔细阅读手中的保险条款,明确保户所投保险的有效期限、保险责任、保险免除责任和保险金给付办法。
三、及时报案
如果发生的事故符合被保险人所参加保险的责任,申请人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电话或上门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申请人在报案时应说明如下内容:被保险人姓名、保险单号码(或被保险人出生年、月、日,被保险人身份证号),保险金额;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原因及损害状况,报案人的联络方法。提供上述内容后申请人可询问办理索赔应该提供的证明资料名称及件数,然后注意收集所需的证明资料,一定要在《保险法》规定的时间内由索赔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也可以由索赔申请人委托其代理人办理索赔。代理人需出具索赔申请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明。
四、提供索赔材料
申请死亡保险金
死亡证明书(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出具).
2.户口注销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3.受益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4.保险单正本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申请伤残保险金:
1.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
2.出院诊断证明或门诊病历。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保险单正本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
1.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保险单正本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申请住院医疗保险金:
1.县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出院诊断证明。
2.住院费结账单、结算明细表和出院小结。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保险单正本(主险和附加险)及最后一次缴费发票。
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证明。
2.门诊诊疗收据、处方和病历。
3.住院费收据,结算明细表和出院小结。
4.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5.保险单正本(主险和附加险)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
申请住院补贴保险金:
1.县级或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出院小结。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保险单正本(主险和附加险)及最后一次缴费凭证,还应提供公司认为必要的事故证明和其它有关材料
五、领取保险金
申请人应带身份证件,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注意:人身保险的保险单,在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期限届满而予以给付,或者保险单兑款给付后,保险单效力经保险人注销而终止;但是,对于被保险人残疾而给付的,保险单原则上继续有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有些赔案,保险公司需对保险事故相关情况作进一步了解核实,申请人、代理人以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以有利于尽快明晰案件事实,提高理赔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