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和程序
法律援助1、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依法向对方提供可能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和承诺。2、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经济法律上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确定的利益、经济利益。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损害补偿的程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3、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4、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二、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与其他合同一样,保险合同的订立有要约与承诺两个程序。具体到保险合同中,就是投保人投保与保险人承保的过程。(1)投保。投保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要求保险的意思表示。由于保险合同条款一般是统一的和公开的,故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就意味着投保人已确认保险人事先制定好的保险合同条款。(2)承保。承保是指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的意思表示,亦即保险人接受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提出的全部条件,同意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在约定的保险事件到来时承担保险责任。由于保险合同为诺成合同,保险人同意承保就意味着承诺,因此,保险合同成立。2、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三、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与一般合同订立的程序相同,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承诺一经成立,合同即成立,并产生相应的合同效力。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中,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应当对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进行清结,应当履行合同解除前的义务“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和程序”文章当中已经为您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和解读,文章分为了三点为您进行详细的解读,您可以阅读,可以稍作了解。如果您需要专业人士的帮助,需要进行相关法律咨询,法律咨询网将热忱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