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及生效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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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及生效条件是什么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4、65条及《保险法》第52条、62条之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时典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即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的目的是投保人为了确保自身或其他具有保险利益的人的身体或寿命在出现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伤亡清醒时能及时得到赔偿以弥补其经济或精神损失。其法律性质是射幸合同,其权利具有期待性。
    其主要法律特征表现在:
    1、保险标的人格化。人身保险合同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利益,属于被保险人的人格利益或者人身利益。
    2、保险金额定额支付。保险标的人格化,使得人身保险的标的不能用具体的金钱价值衡量,从而不存在确定保险金额的实际价值,保险金额的确定只能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以此作为保险金给付的最高限额。
    3、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涉及人的生死、健康。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可为任何法律事实。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伤害保险合同。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
    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条件
    1、主体必须合格。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投保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内容必须合法。第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第二,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投保人只能是被保险人的父母,且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第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要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第四,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存在以欺诈、胁迫于段订立合同的情形,否则合同无效。
    4、代理订立人身保险合同,要有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取得书面授权,可以代理订立人身保险合同。
    5、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人身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对人身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或时间做出约定。在这种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在约定的条件成熟或期限届满时生效。人身保险当事人在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必须按照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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