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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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7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伍星旗,男,汉族,1963年10月22日出生,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宁路4号。
    委托代理人汤*南,**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贵,**源浩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1号。
    负责人陶-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晖,**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升,**金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伍星旗为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4)佛禅法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9日公开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伍星旗的委托代理人汤*南,被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保险公司于2003年7月11日向伍星旗出具的№1617380保险单记载如下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号:P047200000377463保险合同生效日:1997年3月31日
    投保人:伍星旗,男,1963年10月22日生,证件号码:440601196310221211
    被保险人:伍星旗,男,1963年10月22日生,证件号码:440601196310221211
    生存受益人:伍星旗100%身故受益人:法定100%
    保险项目保险期间交费年期保险金额/份数/档次保险费生效日期
    投保主险平安长寿终身20年10000元756元1997年3月31日
    保额(元)/档次保险费
    一年期附加短险意外伤害20000元80元
    扩展医疗10000元60元
    合计年缴保费捌佰玖拾陆圆整(RMB896.00)
    保险公司于2003年5月26日向伍星旗出具的№722538保险单记载如下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号:P047200001719086保险合同生效日:2003年5月6日
    投保人:伍星旗,男,1963年10月22日生,证件号码:440601196310221211
    被保险人:伍星旗,男,1963年10月22日生,证件号码:440601196310221211
    生存受益人:伍星旗100%身故受益人:梁美珍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