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诉黄某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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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6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鉴海北路346号。
    负责人郭*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华、刘*民,均是**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康,男,汉族,1957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双鹿乡光荣村七组。
    委托代理人李*基、张*辉,均是**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黄*康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4)顺法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3日公开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华,被上诉人黄*康的委托代理人李*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粤X·70832出租车行使证上登记的车主是佛山市**区汽车城的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的士公司)。该车的实际所有权人是黄*康,聂*才是黄*康聘请的司机。2002年7月5日的士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粤X·70832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车上座位)、玻璃单独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02年7月7日至2003年7月6日。其中车上责任险(车上座位)保险金额(赔偿限额)30000元/座*5座,费率150/座,保险费小计750元。
    2003年1月28日,顺德市公安局伦教分局刑事及经济案件侦查中队出具证明:2003年1月26日晚21时57分,分局指挥中心接到事主聂*才,男,37岁,四川省富顺县双鹿乡人,市的司机报案在伦教堤围霞石段被人抢劫,并被案犯行凶刺伤,刑警队接后立即开展先期处警调查工作,并于1月28日立案侦查。聂*才于2003年1月26日被送至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于2003年2月8日出院。聂*才出院后还继续在门诊接受治疗,共用去住院和门诊治疗费27790.86元。
    2003年1月26日的士公司向保险公司发出机动车辆出险通知书,通知保险公司粤X·70832出租车的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和出险主要原因及施救过程。因保险公司未按约定向的士公司支付保险金,的士公司又拒绝起诉保险公司。黄*康遂以其个人名义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2月27日的士公司向原审法院出具证明,确认根据其与黄*康签订的合同约定,粤X·70832出租车营运过程中所需的各种税费和保险费由的士公司代征代缴,如该车出现保险事故,所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归黄*康所有。的士公司对黄*康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金一案没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