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照期间肇事,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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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领驾照,农民驾车上路
    2006年8月初,43岁的江都樊川镇农民老樊为了上下班出行方便,花了几千元钱,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在为摩托车上牌照的同时,老樊按照有关法规,为该车在中国**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保险期限自2006年8月3日零时起至2007年8月2日24时止。
    8月4日,老樊来到江都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E”型驾驶证。当天,老樊在驾驶科目考试上顺利过关。“反正考试也合格了,就可以骑车上路了。”尽管还未拿到驾驶证,老樊从第二天开始便驾驶摩托车上班了。
    肇事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拒赔
    2006年9月10日上午7时许,老樊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江都市樊富路四号桥东首时,不幸的事发生了。老樊与另一辆摩托车碰撞发生事故,导致另一摩托车驾驶员于某所带乘的母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9月28日,江都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认定于某与老樊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老樊赔偿了于某6000元,而后再也无法拿出钱。但老樊告诉于某,自己投保了交强险,可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于是,于某起诉至江都市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但保险公司却认为,老樊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未取得驾驶资格,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依法可以拒赔。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老樊于2006年8月4日在江都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E”型驾驶证,科目考试合格,并于2006年9月16日取得“E”型驾驶证。根据查明的事实,江都法院认为,老樊申请了驾驶证,并通过科目考试,事故发生时,系公安部门在制证过程中,应认定为老樊已取得驾驶资格,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江都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于某58455元。
    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对此,保险公司不服,于2007年4月16日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驾驶证是证明驾驶员具有驾驶某种机动车资格的法定证件。我国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对机动车的驾驶实施法定许可,只有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才能视为取得该型机动车的驾驶资格。老樊驾驶证上的初次领证时间为2006年9月16日,这就是说,在交通事故发生的当天,老樊还没有取得驾驶资格。原审法院仅凭老樊申请驾驶证及参加考试的事实,即确认老樊已取得驾驶资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老樊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驾驶资格,所以保险公司依法应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随后,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于某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