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从车上摔下的是否属于交强险中规定的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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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中从车上摔下的是否属于交强险中规定的第三者
    是否属于要看具体情况,下面是相应分析。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受害人如果是被保险车辆上的乘客,事故发生瞬间是在车上,属“本车车上人员”,所以,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一、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为本车人员与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员。这里的车上人员仅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基于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两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受害人是从车上摔下导致直接死亡,事故发生瞬间其并未离开车辆,事故发生是一个完整连贯的过程,具有连续性,故此属于“本车车上人员”。假使受害人从车上摔下后,又被车碾压致死,那此时就属于交强险中规定的第三者,因为从车上摔下落地后,又被车碾压,落地和碾压不是一个完整连贯的过程,所以此时身份就发生了转移,由车上人员转移为车下人员。
    二、根据民法侵权理论中的因果关系学说,先行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产生的原因,损害结果只是先行行为作用的具体表现和必然延展。对于交通事故保险赔偿而言,受害人与被保险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位置关系决定了适用保险的种类,也因此,只要事故的发生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中间并无其他外在介入因素的影响,以先行行为发生的瞬间时间进行判断,此时受害人在车下就属车下人员,在车上就属于车上人员,而不是损害结果出现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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