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拒赔理由莫名其妙 无法代位追偿
法律援助律师评析: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四十六条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所以,我们评判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就要看两点,一个本案中是否存在“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情形。另一个,是要看车主是否存在“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般来说,高速公路上面不应该出现钢筋,之所以蹦出钢筋来,恐怕还是别人故意或者过失丢弃、掉落在高速公路上的。不管是有意无意,终归可能对来往车辆造成损坏。虽然这个损害不是特定针对哪一辆车,但是一旦某车倒霉碰上,则的确存在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的情形。
可是,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却是莫名其妙的。所谓“单证和资料无法证明其具有法律意义可转让给保险人的权益”云云,简直不知道是在说什么。
什么是“可转让给保险人的权益”?无非就是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在保险公司赔偿完毕后,被保险人才应该将这种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赔偿,是这种权利转让的先决条件,没有赔偿就没有转让。怎么能要求被保险人先转让这种追偿权利的?显然,保险公司颠倒了因果关系。
其次,从法律规定上看,只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才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如果保险公司可以行使代位追偿权利,即便其追偿来追偿去,什么也没有追到,被保险人也并没有什么过错,保险公司也不能扣减赔偿金。在这个案件中,被保险人根本不知道这个钢筋是谁弄到高速公路上的,他有什么过错?保险公司可以去调查、去找出这个第三者,如果保险公司找不到第三者,那就无法追偿,但是这与被保险人无关。因此,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如果所有的保险理赔中,被保险人都必须保证保险公司能够代位追偿成功,否则就无法获赔,保险公司也就无任何支出和风险了,只剩下白白赚钱,试问那还叫保险吗?
所以在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此拒赔理由根本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