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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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险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违约不仅指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还包括违反法定义务,以及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保险合同的违约行为当然也包括前述三种情形。
    (一)违反保险合同约定义务是最基本的违约行为违反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即人们通常意义上的违约行为。保险合同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中有关当事人的义务规定经历了仅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到既有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又有保险人义务规定的过程。以我们最为熟悉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为例,保险条款中通常为当事人设定以下义务: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投保人如实填写投保单和如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合同成立时一并缴清保险费,另有约定的除外;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施救,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积极协助保险人现场查勘;索赔时提供有效单证;引起与索赔有关的诉讼时,及时通知保险人。总结前述条款义务,以通知义务为主,保险人的要求并不是很“霸王”,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的可能性较小。
    2、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及时受理报案和尽快查勘,在接到报案后48小时未进行查勘或给出处理意见,造成损失难以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材料为准;及时核赔义务;对在承保中获知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秘密、隐私负有保密义务。我们可以将上述条款规定概括为明确说明义务、及时理赔义务和保密义务。这是保险人的自我约束条款,比对投保人的要求更为严格。实践中,保险人通常都不能完全做到这些规定,从而造成违约。
    (二)违反保险法、合同法以及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也构成一种违约保险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因而合同法或《保险法》不会过多地规定当事人的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也规定一些义务。这些义务无论是否在保险合同中予以约定,都自动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违反这些义务就是违反法定义务,也构成一种违约。结合我国《保险法》和《合同法》,有关当事人的义务通常规定如下: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缴纳保险费;合同变更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协助义务;安全防范义务;危险程度通知义务;及时救助义务;赔偿请求权放弃禁止义务;代位权行使的协助义务;单证提示和协助义务。
    2、保险人的义务: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义务;保险事故的调查和定损义务;及时给付保险金义务;退还保险费义务。
    (三)其他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
    《保险法》中没有直接规定附随义务,但合同法总则部分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什么是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约作为保证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主债务人共同订立合同;三是保证人单独出具保证书。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主债务的种类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是何种类型的债务,是给付金钱债务、交付货物债务还是付出劳务的债务。主合同的数额是指主合同的标的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和保证人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开始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的方式
    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要比一般保证的责任大,因此,保证的方式是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问题,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应当对保证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是指保证人对哪些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范围,明确是对主债务、主债务的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的全部还是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诉我们可以知道保险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我们知道做很多事情都需要签订合同,所以保险也不例外。保险合同属于一种比较特殊的合同,一般在进行保险活动的时候,才需要签订这样的合同。以上是法律咨询网小编给你带来的资料,希望能够给你带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