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上保险后悔了上诉法院
法律援助案例:小谭为农业户籍,入职五洲公司时签订声明,表示自愿放弃公司给予上保险事项,要求保险费用连同工资发放给本人。后来,小谭按月领取公司支付的保险费200元。离职后,小谭起诉公司要求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文章审核
劳动关系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五洲公司应向小谭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3726元。宣判后,公司履行了判决。但此后五洲公司以要求小谭返还按月领取的保险补偿金为由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小谭返还五洲公司已经领取的保险补偿3600元。小谭不服,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小谭主张其在声明里放弃的仅是普通保险,并非社会保险。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小谭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五洲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及协议书、工资表及收条等证据充分证明该公司已经将社会保险费以工资发放的形式按月发放给小谭。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小谭在领取的工资中已包含保险费用,现五洲公司已支付小谭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金,故小谭先前从五洲公司按月领取的保险费补偿应返还五洲公司。
法官解析:诚实信用是每个人都应该具有的基本品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之时,劳动者应该用于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合法权利,但是劳动者也不能贪图经济利益而不守诺言。实践中,还存在劳动者在离职时声明与公司没有任何劳动争议纠纷并领取相关补偿之后又起诉公司的。
虽然法律赋予了劳动者相关权利,但是从禁止反言或者履行承诺的角度看,法律和司法机关并不鼓励劳动者违反先前的协议而索要法律赋予的额外利益。当然,如果是部分劳动者谋取法律之外的利益就更加不可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