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法律援助

    第一条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的经济救济,分散施工企业事故风险,实现行业共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企业作为投保人,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实施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主管机关。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区建设工程管理分工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市建设安全协会集中办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分包单位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总承包单位办理。
    第七条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自缴纳保费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核。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承包合同签定后七日内,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交付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开工前办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已办理保险的凭证及时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交验。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承保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原因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以上保险范围内的人员统称被保险人。
    第十二条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公司应按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和施工场所内从事管理或作业,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致残、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