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保险税制的改革

法律援助

    我国现行的保险税制是1983年国家实行利改税以后逐步建立起来,体现了一定的国家政策导向。为了减轻农牧业生产的负担,对农业保险提供了较多的税收优惠;对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险种如返还性人身保险等险种减免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这也是世界各国对保险业征税的一个共同之处。一、我国保险税制的现状根据现行税法,国家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两大主体税种,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小税种。L、营业税。与其它金融业一样按8%的税率计征,计税依据为全部保费收入。实行分保业务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2.企业所得税。中、外资保险公司适用不同的税法,中资保险公司适用33%的税率,外资保险公司适用15%的税率,寿险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3、印花税。财产保险业务按保险费收入的1‰贴花,对农业保险合同免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只适用于中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免税。二、改革现行保险税制的必要性我国保险业由于起步晚,尚处在初级发展阶段。1999年,我国保险深度为1.7%(全球平均为7.52%),世界排名第58位,保险密度为13.37美元(全球平均为387.3美元),世界排名第73位,发展水平还很低,还不足以为社会提供较好的保障,国家应扶持其发展。但是,自1980年11月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保险税收体制存在严重弊端:一方面对保险业一直实行高税赋的政策,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严重制约了保险业的长期发展;另一方面,中、外资保险公司适用的政策法规不完全一致,不利于公平竞争。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公司适用55%的企业所得税,太保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成立于特区的平安保险则为15%,同时征收5%的营业税,15%的固调税;1997年初中资保险公司统一为所得税率为33%,但营业税相应地从5%上调到8%,实际税负依然居高不下。L、我国保险业与其它金融业皆适用8%的营业税率,比其他行业的3%和5%要高。保险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保费收入,而保费收入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要以赔款或给付的方式给被保险人的,这一点与银行业以存贷利差为计税依据并不相同,所以,保险业实际税负比银行业还要高。2、保险业适用的印花税税率较高,财产保险合同与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适用l‰的税率,比其它合同运用的0.05‰、0.3‰、0.5‰等税率要高,仅次于证券交易运用的4‰税率。印花税税率虽然相对要低,但印花税是以保费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实际税负并不低。3、就国际范围来说,我国保险业税负水平也偏高。如英国、西班牙等国家对保险业免征营业税:泰国营业税率为33%:美国各州有所不同,一般在2%左右;荷兰根据险种不同设计的营业税税率也不同,最高的汽车险为7%。另一方面,中、外资保险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和城建税方面存在税负不公。(1)税率不同。中、外资保险公司分别适用两套企业所得税法,而两套所得税法在具体规定上存在不少差别,导致中、外资保险公司在税负方面产生巨大的差距。外资保险公司享有“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即使过了五年减免期,也按15%的所得税率征税。而中资保险公司所得税现在统一为33%,中资公司高税负同实力雄厚的外资公司竞争,显然有失公允。(2)税基不同。中、外资保险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在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利息支出、坏帐损失、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的规定都有所不同。总的来说,对外资公司税收条件比较宽松,而对中资公司相对来说就比较苛刻,形成实际税基上的差异。如中资公司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550元,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省级)可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调高,职工福利费按计税工资的14%计算扣除。而外资公司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无此项规定,只须报送支付标准,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即准予列支。又如在捐赠支出方面,中资保险公司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扣除(其它非金融中资企业为3%),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而外资保险公司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以作为当期费用全部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