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法律援助第一条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与被保险人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致伤、残疾或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对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四条对于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对于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包括抢救费),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包括抢救费)责任限额;对于每人诉讼费用,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诉讼费用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四)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六)被保险人的雇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自杀、自残、斗殴、酗酒、酒后或无证驾驶车船等。
第六条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四)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五)被保险人雇员患职业性疾病以外的任何疾病、传染病及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六)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规定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以被保险人的雇员进驻其建筑或安装的工程项目工地并交纳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完成其建筑或安装的工程项目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合格证书或至工程建筑合同规定施工期限结束的二十四时止,两者以先发生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期间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