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审判实践中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适用
法律援助浅议审判实践中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适用浅议审判实践中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适用摘要: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险进入千家万户已逐渐成为现实。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随之大量涌现。因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在产生纠纷时,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作出不同的解释。而作为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又应如何作出公正裁决呢?正如英国的p.s.阿*亚所指出:“合同解释决不是形式上或技术性的服务,它是法院必然要遇到的、最难应付的任务之一。”由此看出,认真理解合同的解释,并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能正确解释合同,成为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法官需解决的问题之一。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险进入千家万户已逐渐成为现实。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随之大量涌现。因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在产生纠纷时,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作出不同的解释。而作为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又应如何作出公正裁决呢?正如英国的p.s.阿*亚所指出:“合同解释决不是形式上或技术性的服务,它是法院必然要遇到的、最难应付的任务之一。”由此看出,认真理解合同的解释,并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能正确解释合同,成为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法官需解决的问题之一。一、保险合同解释的涵义及适用范围(一)涵义保险合同解释的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任何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所作出的分析及说明。从狭义上讲,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受理保险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该保险合同的内容所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分析和说明,因其解释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也成为有权解释。(二)保险合同解释的客体保险合同解释的客体,又称保险合同解释的对象,即指保险合同的条款,包括合同文件、合同行为。保险合同的条款是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而载明于保险合同或者并入保险合同而作为其内容的、用以明确当事人相互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保险合同的条款依据其产生效力的基础不同,分为法定和约定条款。但基于保险合同应尽可能反映当事人的意志,所以,法定条款在保险合同上并不多见;保险合同的条款基本上由约定条款所构成。(三)主体对于保险合同解释的主体的划分,普遍认为可分为以下几种:(1)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2)理论界的学者或从事法律研究工作的专家;(3)其他社会组织;(4)法院或仲裁机关。上述保险合同解释的主体不同,可能对同一保险条文作出多种不同的解释,但只有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对保险合同条款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所以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又可称之为有权解释。(四)保险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文字组成的,当事人在遵守和履行保险合同的条款所规定的内容之前,首先应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予以解释。当保险合同的条款没有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似乎没有特别的必要解释保险合同;当事人履行保险合同的内容的行为,离不开当事人已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作出了无异议“解释”这一事实,只不过保险合同的解释并没有外化而已。所以,保险合同的解释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发生争议时,推断保险合同的确切内容的专用语。故保险合同解释的范围应适用保险合同条款所约定的文字出现文义不清或者保险合同的内容欠缺、不完整,使得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保险合同条款产生不同的理解,从而引发纠纷的情况。二、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一)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提出源于合同的解释原则。合同的解释是指法院或仲裁机关对合同条款所用的文句的正确含义所作的解释。对于当事人缔结的保险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如何解释与之相关的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首先考虑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应该讲,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是一种意图解释,因此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解释保险合同争议,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图表示、并尊重当事人选择使用的语言文字,不能通过解释随意扩充或缩小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