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的职能
法律援助(一)保险公估人的宏观作用
1.有利于建立健全保险市场体系。一个完整的保险市场体系,其主体由保险人、保险中介人和投保人三方所构成。而保险中介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三者缺一不可。保险公估人既可以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也可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甚至是其他关系方的委托,但它既不代表保险人的利益,也不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而是处于中立的立场。
2.有利于化解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因保险理赔而产生的矛盾。制约保险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保险条款由保险人单方面制定,投保人只能被动地接受(特约承保和协商订约除外),这可能导致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障存在不足。
3.有利于形成合理水平的保险费率。在现有保险市场体制下,我国保险产品的保险费率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较多的限制,各家保险公司不能完全按照自身运作的实际情况与市场竞争的需要自由确定费率。
4.有利于促使保险理赔技术的提升。保险理赔所涉及的知识领域广泛,不仅有经济、金融、财会和法律等专业知识,而且还包括众多工程领域,如锅炉、?汽车、船舶、地震、洪水和化工等方面的知识和技术。
5.有利于实现保险的集约化经营。重承保规模的扩张、轻承保质量的提高是我国保险业长期以来的明显弊端。
6.有利于促进再保险的发展。再保险是对原保险人的保险。对于卫星发射、核电站等金额巨大、风险性很高的保险标的,保险人只能在办妥分保的前提下进行承保。
7.有利于推动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如果把保险公估业务分成承保公估和理赔公估分别考察,其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
1.承保公估的作用。在我国,承保公估是一个新的有待进一步推广的业务领域,其前途不可限量,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承保公估的存在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开展。
(2)承保公估有助于解决保险承保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3)承保公估促使保险市场分工专业化,费用节约化。
(4)承保公估有利于逐步形成合理的保险费率。
(5)承保公估有助于保险财产最大化使用。
2.理赔公估的作用。
(1)理赔公估有助于克服保险理赔领域技术性要求较强对理陪工作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