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性预期利益不可保险
法律援助预期利益是相对已有的现实利益而言,是人们希望中的利益。例如:销售商对未来的一个时期利润额的预计;股民对炒股获利的预期以至于赌徒对博彩额的预期等等。可见,预期利益是一种尚未实现的利益。而预期利益有可能实现,也有可能实现不了。
影响预期利益的风险通常有两种: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纯粹风险是指仅有损失的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一种风险。例如,房屋所有者面对的火灾风险、汽车所有者面对的碰撞风险等。当火灾或碰撞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只会遭致经济上的损失,且依附于标的物的预期利益必然受到连带影响。汽车撞坏,修复前就不能靠汽车赚钱;工厂发生火灾,生产利润必然相应减少。而投机风险则是具有赢利和受损两种可能性的风险。如:从事股票、期货交易等活动。当事人可能赢利,也可能不赢利,甚至赔本。
在保险实务中,有些预期利益是可以作为保险利益的。如:在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投保人在投保时可能尚未获得货物所有权,此时货物是投保人的预期利益。但若投保人作为货物的买方,其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就成为必然。故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这种预期利益视作可保利益承保。又如:利润损失保险,是指发生意外物质损失后,弥补被保险企业停产或停业而造成的预期利润损失的保险。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是从物质损失发生起直至生产完全恢复到发生损失前期间的预见利润损失,由保险人补偿。这种保险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相反,如果保险人对股票、期货交易等投机活动的预期利益也承担保险责任,其结果不是保费高昂,致使投保人无力承担,就是保险人无力支付高额的保险赔偿金。所以,保险人通常对股票和期货交易等投机风险都不予承保。
2000年1月由中国**出版社印行的保险大专教材《保险概论》,在“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一节中,却未将具有投机性的预期利益排除在保险利益之外,其表述为:“期待利益又称‘预期利益’,是指将要获得的、合法的、可以实现的利益,如预期利润、预期运费等。一般来说,仅有预期利益不能认为具有保险利益,但是依附于现有利益上的预期利益也可承认,只是在受损索赔时,这种预期利益必须已成为现实利益。”(《保险概论》126页)。做股票交易要先有本金、股息或红利依本金而生。若炒股失利,不仅可能无利可得,甚至连本金都会搭进去。在这种情况下,预期利益还不如银行存款利息稳妥,无疑是一种现实的利益损失。但按上述引文看,这种投机性的预期利益岂不也可作为保险利益?若依此范围承保,则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就将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在界定预期利益的可保范围时,应明确地将投机性预期利益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