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有什么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一、充分认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
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全区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城乡经济社会融合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并引导其健康发展,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利于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实现农村资源效益最大化,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创新农业农村投融资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开辟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渠道,推动农村经济繁荣发展;有利于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阳光操作,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农村和谐稳定。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性,将其作为深化农村改革、推进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准确把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意见》精神,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目标,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借鉴先行地区的成功做法,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增收。
(二)总体目标。根据市统一部署,结合钟楼实际,2016年建成区级农村产权交易流转网络平台,并做好与省、市网络平台的对接工作;挂牌成立邹区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明确产权交易的品种、规则等相关内容,探索制定产权交易的相关文本、交易流程及运作办法,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其他涉农街道做好清产核资等基础工作,待市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成后,按要求进入市平台进行交易。
(三)基本原则。一是公益性为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流通和资产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二是依法自愿有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农民为主体,政府引导扶持,市场配置资源,鼓励交易双方平等协商、自愿互利流转农村产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不得损害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公开公正规范。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深入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四是因地制宜。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从各地实际出发,确定市场模式和覆盖范围,不搞强迫命令。五是循序渐进。不急于求成,不片面追求速度和规模,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有利条件,稳妥慎重、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同时引导鼓励农户、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到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三、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体系
(一)性质与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公益性、非盈利性的服务机构。现阶段区级平台以建立无形市场为主,依托省、市平台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网络平台,主要负责指导镇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邹区镇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依托镇经管站,落实相关人员,扩充职能,提供200平方米左右的交易服务场所,并设立相应功能室及服务窗口,相对独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所在地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服务工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主要服务对象为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行为的发生原则上以本地域为主。
(二)功能与形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主要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并可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也可以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交易市场既要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注意发挥贴近“三农”,为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流转交易产权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要主动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三)信息化建设。坚持场所建设与网络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大力推进农村产权信息化管理和电子化交易。在建立区、镇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无形和有形市场的基础上,统一采用省级研制开发的软件系统,实现省、市、区数据有效对接,做到一个网站交易、一个系统管理、一套软件运行、一个后台支持。
四、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行为
(一)明确交易主体。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均可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户拥有的产权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入市流转交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
(二)明确交易品种。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承载功能多样,适用规则不同,应实行分类指导。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3.林权。是指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交易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及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本着“先易后难、先少后多、稳步推进”的原则,立足钟楼实际,现阶段先行开展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交易试点,由区委农工办制定具体细则。其他品种产权的交易,待时机成熟,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出台交易细则,逐步推开。
(三)规范交易程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原则上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交易申请。由转出方向所在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提交产权流转申请材料,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
2.发布流转信息。审核通过后,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利用网络等公共媒体,按照时限要求发布产权流转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3.审查受让方资料。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提交受让申请书、受让方资格证明或有效证件、受让方资信证明和农村产权交易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资格审查。
4.组织产权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依据征集到的资格审查合格的受让方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选择协议、电子竞价、招投标等交易方式,组织进行交易。
5.签订交易合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及时公示交易结果,转出方与受让方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产权流转交易合同。
6.出具交易鉴证。转出方与受让方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交鉴证所需材料,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审核合格后,出具交易鉴证书。
(四)强化制度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围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这一主线,建立健全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确保交易产权无争议、交易信息真实准确、交易程序合法合规、交易过程公开公正。针对不同种类的交易品种,可以制定或细化各类具体规则;也可以通过实践,进一步对交易品种的发起、审查、发布、交易、鉴证、权属变更等各环节进行细致规范;还可以对市场运行、服务内容、中介行为、纠纷处理、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1.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经部门确认后中止交易:
(1)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2)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3)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4)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5)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2.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经部门办确认后终止交易:
(1)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2)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3)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5)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3.在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操纵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2)影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3)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强化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工作,并负责对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由区分管领导任主任,区纪委、农工办、科技局、财政局、建设局、农业局、房管局、国土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区农工办。邹区镇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建设。要明确责任部门,落实目标任务。区农工办作为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制度制订、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管理办法、规避交易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查处;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
(二)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了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目的和程序,关心和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确保农民群众成为市场建设的参与者和受益者。要及时了解、宣传推广、学习借鉴先行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典型示范引导,推动全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三)落实工作经费。开展产权交易的单位,要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运行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农村产权流转集中交易工作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各项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四)加强监督管理。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要积极鼓励引导农民个人的产权进入市场流转交易,但不得搞行政命令,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要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主管部门要做好纠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