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某经济合作社与东莞某实业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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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某经济合作社与东莞某实业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案
    律师实战办案资料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依法接受东莞市厚街镇xx经济合作社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加xx经济合作社上诉东莞市xx实业有限公司土地转让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
    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代理律师提出如下几点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被上诉人应负主要责任。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1998年7月5日签署的《土地转让合同》。所以,适用1998年12月29日重新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简称《土地法》)和1991年1月4日国务院发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下简称《土地法实施条例》)。
    上述《土地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上述国务院颁布的《土地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明文规定:土地不得“非法转让”。土地转让的合法程序是:①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或初步设计方案等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②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同意后,组织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依法商定土地补偿、安置方案;③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④建设项目竣工后,核发土地使用证。该《土地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利用原有宅基地;确需另外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的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由村民代表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这里也明确规定,确需使用集体土地者,“必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的村农民集体组织”提出用地申请。
    本案被上诉人直接与上诉人签土地转让合同,这已不符合法定程序。被上诉人不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未持有国土部门的批准用地文件,也没有任何建厂的设计方案、图纸,而要上诉人先办好《土地使用证》,这显然是在规避法定程序;其目的,就在于逃避国家应征收的土地转让金。所以,本案《土地转让合同》无效,被上诉人应负主要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