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法律援助因楼房改造、拆迁需要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改造、拆迁单位应当在施工14个工作日之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审批意见书》批文方能实施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
二、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份数(份/套) | 纸质版/电子版 | 来源渠道 | |||
---|---|---|---|---|---|---|---|---|
原件 | 复印件 | |||||||
1 | 《拆迁人防通信警报设施申请表》 |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 |
1 | 0 | 纸质 | 行政机关(县人防办) 申请人 | ||
2 | 身份证 | 申请人是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0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3 | 营业执照 |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
0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4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
0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5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
0 | 1 | 纸质 | 申请人 | ||
6 | 国土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 | 单位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
0 | 1 | 纸质 | 行政机关(国土部门) 申请人 | ||
7 | 经住建局批准的拟建建筑总体规划平面图 | 提交规划局已审批的拟建建筑总体规划平面图复印件。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 |
0 | 1 | 纸质 | 行政机关(住建部门) 申请人 | ||
8 |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方案 |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附图纸。申请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需提供。 |
1 | 0 | 纸质/电子化 | 申请人 | ||
9 | 报废人民防空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设施方案 |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附图纸。申请报废人民防空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设施的需提供。 |
1 | 0 | 纸质/电子化 | 申请人 |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市博罗县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发现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即时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系统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许可》;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发现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人员承诺7个工作日时限内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的,签发通知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博罗县罗阳镇商业西街水西新城155号社会服务中心1号楼3楼D厅人防办窗口
五、办理时限
7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博罗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六条 因楼房改造、拆迁需要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改造、拆迁单位应当在施工14个工作日之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发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通知书;不同意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应当说明理由。重装、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一切费用由楼房改造、拆迁单位承担。 申请单位不服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同意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决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进行检查。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