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法律援助

    1.具备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申请条件的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进行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 2)申请单位同意按规定偿付测量标志迁建费用。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测量标志拆迁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1 1 纸质 申请人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茂名分厅(网址:)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国土部门测绘管理科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测量标志拆迁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国土部门测绘管理科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国土部门测绘管理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测量标志拆迁的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国土部门测绘管理科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茂名市油城十路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41、42号国土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2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茂名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 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7年)
    第十九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二)拆迁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还应当通知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7年)
    第二十条 经批准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经批准拆迁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设置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的部门查找不到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
    第三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
    第三十七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