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法律援助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 因楼房改造、拆迁需要暂时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改造、拆迁单位应当在施工14个工作日之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审批意见书》批文方能实施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
二、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份数(份/套) | 纸质版/电子版 | 来源渠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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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
1 | 营业执照 | 单位加盖公章,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 |
0 | 1 | 纸质/电子化 | 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
2 | 怀集县警报器、控制终端设备报废申请表 |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所有内容统一手写或打印 |
2 | 0 | 纸质/电子化 | 申请人 | ||
3 | 报废人民防空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设施方案 |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附图纸。申请报废人民防空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设施的需提供 |
1 | 0 | 纸质/电子化 | 申请人 | ||
4 | 授权委托书 | 单位委托的加盖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个人委托的签名盖指模 |
0 | 1 | 纸质/电子化 | 申请人 | ||
5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单位加盖公章,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 |
0 | 1 | 纸质/电子化 | 申请人 | ||
6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单位加盖公章,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 |
0 | 1 | 纸质/电子化 | 申请人 | ||
7 | 怀集县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申请表 |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所有内容统一手写或打印 |
2 | 1 | 纸质/电子化 | 申请人 | ||
8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 单位委托的加盖公章;个人委托的签名盖指模 |
0 | 1 | 纸质/电子化 | 申请人 | ||
9 |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方案 | 单位的加盖公章、个人的签名盖指模。附图纸。申请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需提供 |
1 | 0 | 纸质/电子化 | 申请人 |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市怀集分厅(http://wsbs.huaiji.gov.cn/),查询需要办理的事项,核对办理条件,满足条件的在线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材料。
2.预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正式受理: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纸质材料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4.审查:审批单位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5.发证: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出证窗口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综合窗口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审批单位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发证: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出证窗口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怀集县怀城镇金鸡头怀高路金鸡加油站斜对面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五、办理时限
3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怀集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
省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第110项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政府实施。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进行检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