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法律援助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因市政建设、旧城改造等原因,确需拆除、迁移防空警报设施的。
二、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份数(份/套) | 纸质版/电子版 | 来源渠道 | |||
---|---|---|---|---|---|---|---|---|
原件 | 复印件 | |||||||
1 |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拆迁申请表 |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
4 | 0 | 纸质/电子化 | 申请人 |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单位法人证照(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给回)、介绍信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行政机关(工商局) | ||
3 | 申请人身份证 |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 ||
4 | 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补建或补偿方案 | 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补建或补偿方案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申请人 | ||
5 |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地面建筑物拆迁改造证明文件 |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地面建筑物拆迁改造证明文件(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给回) |
1 | 1 | 纸质/电子化 | 行政机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河源市和平分厅”(http://wsbs.heping.gov.cn/portal/index.action)提出申请,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2.【受理人员网上校验申请材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申请受理。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需提交纸质材料方能正式受理的受理流程: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校验,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网上申报。预受理后,申请人通过自行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纸质材料。受理人员接收纸质材料,与网上电子材料核对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和打印《预受理回执》《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批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书或许可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并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看办理情况。
4.申请人根据短息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结果,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取得相关文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和平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审核、审批。受理后,将申报材料转至县人防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审查,经县人防办公室主任审核通过后,报分管领导审批,整个事项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人民防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人民防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和平县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窗口或和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取《人民防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人民防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和平县九子岗商务中心一楼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五、办理时限
5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和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粤府令第169号)(2012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粤府令第169号)(全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粤府令第169号)(全文)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有关单位的警报设施定期进行检查。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