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户口未必能获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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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观点:房屋拆迁安置,有货币补偿、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和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三种形式。像郭老先生这种公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的补偿款项应归承租人(即郭老先生)和同住人共有。根据上海市房地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解释,“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它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现二儿子虽然于2005年6月将户口迁入此处,但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尚不足一年,且不在此实际生活居住,因此不属于同住人。小李有本市户口,结婚后只要居住在本房屋内,一般认为是同住人,但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的,不能被视为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小李因1996年在自己家庭公有房屋拆迁中已经获得补偿,所以此次无权获得分配补偿。大女儿的户口在此处已经超过一年,但不实际居住,一般不属于同住人,然而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可以视为同住人。”所以郭老先生作为承租人,大儿子、外孙作为同住人可以分配拆迁补偿,大女儿也可以视为同住人参与分配,二儿子和小李不能参与分配。